欢迎访问兴义民族师范学体育学院主页!

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体育学院领导信箱


院长信箱:445700380@qq.com
书记信箱:909206290@qq.com

当前位置:首页>规章制度

体育课外活动(训练)工作管理规定

来源: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体育系   作者:    时间: 2011年10月02日   点击次数:1923

按照《学校体育工作条例》规定,体育课外活动(训练)工作是体育教师份内工作范围,每一个体育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之而努力工作。

  1. 积极参加全校性学生早操的组织和管理,不迟到、不缺旷,工作认真。
  2. 承担系上安排的各类课外体育活动和训练任务,工作认真负责。
  3. 担任校运动队的训练工作,要有短期或长期训练计划,使课外训练有组织、有计划地进行。
  4. 课外训练记入本人当月工作量,发给补助津贴,每次训练记0.5个课时。
  5. 积极创办各项体育俱乐部,丰富校园体育文化生活,为学生创造一个广阔的体育活动空间。
  6. 课外活动(训练)工作情况,纳入教师年度工作和教学业务工作考核,并作为评优的重要条件。
  7. 课外体育活动(训练)工作为正常工作范围,应严格考核和管理。
  8. 工作实绩、考勤,将作为教师年度工作完成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。对工作不负责任,未达到工作期目标者将在目标责任奖中扣发10℅的津贴;训练缺旷一次扣5元;早操缺旷一次扣2元;早退按缺旷处理。